2014-03-13 10:52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文件,将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失业保险推动就业的作用,增强各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局及时向各参统单位转发了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藏政发[2006]35号文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规定》(藏劳社厅[2007]12号)文件。同时,我局对各参保单位2002年至2007年间的缴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将核实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地区财政局,经过地区财政部门的进一步审核,财政部门将第一批失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失业保险支出户中。
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各参保单位整理的历年缴费资料、参保职工花名册、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职工培训方案等资料进行了仔细地审核。第一批审核的高争水泥厂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没有裁员现象,符合失业保险补贴条件,资料齐全,根据文件规定按30%的比例返还了失业保险补贴,10万余元的资金已拨付到高争水泥厂的账户。芒康高争水泥厂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期间有裁员现象,不符合补贴条件,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