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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公告

2024-07-22 07:35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为加强昌都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更好地规范昌都市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昌都市稳控物价相关工作,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请昌都市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积极主动进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依法依规履行公民义务。


登记备案地址:昌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客运站旁)二楼37号窗口


特此公告


西藏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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